各县(市、区、园区)旅发委(局)、各涉旅企业: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已进入了大众化、产业化时代,旅游市场秩序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了“婺源9元超低价游”问题,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低价“地接游”、低价组团“周边游”和“国内游”的问题,为进一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欺骗、强制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切实捍卫营造健康平稳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和《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和掌握“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特征
(一)“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特征
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经营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不合理低价游”行为特征
所谓“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徕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行为的处罚处理意见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处理意见,要求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行为予以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存在“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3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再从事旅行社业务;
5、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导游、领队人员存在“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1、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存在“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三、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旅游者权益保障工作
1、各县(市、区、园区)旅发委(局)要加强对属地旅行社、A级景区(点)、星级饭店等涉旅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旅行社、旅行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及导游、领队人员的从业道德教育和行业监督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旅游发展环境。
2、各旅行社、A级景区(点)、星级饭店等涉旅企业要加强从业自律、行业自律,严格履行市场秩序主体责任,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和诚信经营,坚持靠品质和服务赢得市场,杜绝“不合理低价倾销”行为,自觉抵制“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共同监督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3、各县(市、区、园区)旅发委(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旅发委《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联席会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属地公安、市场监管、发改价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国家标准《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26356-2010)》,加大对辖区各类面向旅游者的旅游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游客投诉多、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差的购物场所开展治理整顿,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取缔的取缔,确保旅游购物场所商品质量放心、服务质量提升、诚信经营良好。同时,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层面,要求属地各旅行社审慎选择购物场所(购物店),并与其签订权益保障规范合同,明确商品品质、服务质量及相关责任,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抵制“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4、各县(市、区、园区)旅发委(局)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通过旅游网站、微信平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旅游出行、旅游购物温馨提示,发布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引导旅游者正确识别和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群”旅游等行为乱象,理性消费、理性维权。
5、各县(市、区、园区)旅发委(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和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抓紧建立起本辖区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发布机制、发布窗口和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和旅游网、微信平台等适时进行公布,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绝不让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个人拥有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6、各县(市、区、园区)旅发委(局)要把治理和打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尤其是在节假日和重要时点时段,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发改价检等部门,常态性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整治和信息发布相结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认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