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分类 房屋 服务 商城 数码 家电 知道 百科 健康 旅游 景点 攻略 家居 装修 建材 瓷都文学
图库 黄页 陶瓷 便民 招聘 职位 人才 亲子 新生儿 教育 美食 小吃 菜谱 婚嫁 摄影 婚礼 陶瓷集市
影讯 视频 电影 记载 天气 15天 30天 论坛 爆料 自拍 火车 飞机 长途 信息 二手 交友 同城游
当前位置: 首页 » 瓷都新闻 » 南昌新闻 » 正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处罚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3867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行政执法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10日以上 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在查处烟花爆竹案件中涉嫌 非法经营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在查处烟花爆竹案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 瓷都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瓷都新闻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人才网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Powered by ZZZM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