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根据《景德镇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举报电话:110、12369、12319,受理违法违规销售、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等。举报人应提供单位名称或个人真实姓名,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下列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案件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禁燃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给予表扬,不给予奖金)
(一)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
(三)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在禁燃区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
(五)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
第四条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举报部门兑现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和奖励信息。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同一违反禁燃规定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累计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事实不清,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于举报前被相关部门处罚,正在整改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受理举报部门先行垫付,定期与市禁燃办结算。
第七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原则上对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保密,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