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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给身份证冒用者声誉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480

  昨天(1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8月11日 新华网)

  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网络金融也在不断拓展。网络贷款等新兴行业在不断膨胀。个人信息资料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令人记忆犹新的是郑州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在校大学生因债务缠身无力偿还在山东青岛跳楼自杀,他死前发给同学的一段遗言,深深的震撼了我们。一个普通的学生是怎样背负百万元债务,又是什么逼得他走投无路,以死相赎呢?原因在于他利用同学的个人信息从网络上贷款数十万用于个人消费,最后无力偿还酿成的悲剧。如今个人的身份信息不是什么秘密,也不可能保密,因为你办事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注册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谁敢保证这些信息都不会泄露出去呢?殊不知那天身负网络债务还不知道是何原因。不仅要建立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其次还要把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也纳入“黑名单”库,把未经本人核实或核实本人的行为也纳入不良信息库的管理。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冒用身份证信息的行为是一个连锁反应,是利益的驱使,是道德的缺失。加强身份证信息的管理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改革措施,给身份证冒用者给予声誉处罚,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让他“走投无路”、“寸步难行”才能震慑如此违法行为的滋生。(来源:瓷都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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