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关心抚慰。我市将建立因灾死亡抚慰金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我市范围内发生的以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死亡的,灾害发生地所在的县级政晴部门应从县级财政列支的救灾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给予直系亲属一次性现金补助。
其适用对象为:一是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二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失踪满两年,经
当地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三是有确凿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失踪无生还希望的人员。失踪人员生还
的,其直系亲属领取的抚慰金须予以收回。
抚慰金发放将按照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灾害发生地县级财政、民政部门管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