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曹阳 陈智扬 王白如 记者陈佳报道:为了使生产的豆芽卖相更好,商家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94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7年11月,刘某在青云谱区某农贸市场内销售豆芽。为让豆芽更有卖相,刘某买来无根剂交代他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2018年12月25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抽检时,发现刘某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并于2019年2月9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刘某。刘某得知后,仍继续销售“毒豆芽”。
2019年5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对刘某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七里村生产豆芽的作坊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到无根剂和豆芽。2020年12月29日,刘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了其18支无根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