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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报道:南昌:男子向“小三”转款37万余元 妻子上法院起诉争回2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7901

  江南都市报讯 卢勇、全媒体记者范晶报道: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为取悦" 小三",瞒着自己的合法配偶,偷偷给" 小三" 打钱。那么,受侵害一方的夫妻间共有财产权益该如何维护呢?近期,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2016年 5月,王某在湖北认识了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李某,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6年至2020年交往期间,王某多次向李某转款达37万余元。

  刘某在2020年 11月得知了情况后,于2021年 4月,将二人诉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某转款的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全部转款。

  面对刘某的起诉,李某辩称,在与王某交往期间,对其有配偶一事并不知情,且王某转款已被二人共同消费,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某与李某婚外情关系期间,王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李某转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王某未经刘某同意赠与李某钱款,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现王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王某赠与李某的财产,刘某有权要求李某全部返还。

  最终,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刘某返还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之总则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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