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为鼓励和表彰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中外人士,南昌市先后授予了34位中外人士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些荣誉市民为南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8月2日,记者注意到,为了褒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人士,南昌制定了《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的决定》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由于现行的《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荣誉市民没有实施动态管理,也没有规定如何撤销荣誉市民称号没有明确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缺乏统筹和可操作性等,因此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非常必要。《条例》明晰了授予条件、明确了主管部门、确立了授予程序、完善了荣誉市民享有的礼遇、规定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的管理。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南昌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服务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或者领域的荣誉市民的具体工作。
根据《条例》,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人士,可以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在本市直接投资、开展经贸活动,或者为本市招商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或者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发展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为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条例》规定,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并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后,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申报;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是其他非本市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域或者领域,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条例》表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那么荣誉市民享有哪些礼遇?《条例》明确,包括应邀列席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的会议;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出入本市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申请给予通关便利;在本市主管的公立医院享受就医便利服务;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称号: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被认定为犯罪的;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称号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