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新余头条客户端讯 钟玉平、刘 懿报道: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钟某甲、钟某乙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2株被判刑。
2020年10月初,钟某甲为在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山场造林种植茶树,未经办理林木采伐、采集等相关手续,即以人民币3800元包干的价格雇请钟某乙驾驶挖机清表。其间,该山场上的樟树亦被连根挖起、推倒。2020年11月10日,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经勘查鉴定,确认被毁坏的樟树已呈死亡状态,均系樟科樟属的香樟,为野生植物,数量12株,蓄积3.8867立方米,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刑事立案后,钟某甲、钟某乙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甲、钟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2株,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本案共同犯罪中,钟某甲系林地使用权人、犯意提起人,钟某乙经雇请实施挖起、推倒行为,无需区分主、从犯。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钟某甲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钟某乙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