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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经丈夫同意私自堕胎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532

  网络报道:电视连续剧《夫妻那些事》近期热播,剧中有一对夫妻,因妻子不经丈夫同意私自堕胎,导致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电视剧发生的情节,却在我市真实上演。

  前段时间,张先生与李小姐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没多久李小姐便有了身孕,张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喜出望外,张先生的父母听到这个消息后特别激动,天天盼望着能够早点抱上孙子。

  但好景不长,张先生因为一件小事与妻子吵起来了,两人脾气都比较急躁,张先生还动手推搡了李小姐。事后,李小姐觉得有委屈又生气,认为张先生根本就不爱她,于是一时生气,李小姐背着丈夫偷偷跑到医院将胎儿打掉了。

  张先生得知情况后,气愤不已,不能原谅妻子的行为,于是向妻子提出离婚,但是李小姐却不肯。

  为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称李小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腹中的胎儿打掉,让自己及父母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要求解除与李小姐的婚姻关系。

   经过审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准许了原告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为何允许因此情况离婚?

  昨日上午,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劭健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付律师认为,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女性公民的配合。虽然新司法解释确认了“终止妊娠”是作为妻子的女性公民的权利,但同时也为作为丈夫的男性公民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当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男方为保障其生育权,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读:

  何为生育权?

  张先生离婚的原因中有一项为生育权,那么何为生育权?付律师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当然就包括男性公民,因此,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同样依法享有生育权,并且公民的生育权是公民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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