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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统一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20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776

  网络报道:近日,记者在市供电公司获悉,《新建住宅供配电实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将开始执行。由市供电局统一实行管理,改变以前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状况。从今以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要按照各设区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每户供电容量基本标准按建筑面积配置。

  该标准规定,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方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普通商品房收费,除南昌外,其他10个设区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高可靠性、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赣发改商家字【2004】242号执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凡利用临时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费用。各设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省电力公司及其地方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承担今后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程运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市价格、审计部门将定期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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