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时未载明利率,微信聊天约定能否成为证据获法院支持?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谢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林某借款20000元,却至今未予归还,故林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庭审查明,被告谢某已向原告林某支付了3000元,故原告林某当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已付的3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向林某借款后未按林某要求偿还借款而引起该案纠纷,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虽未在借条中注明利息,但经法官确认,原告林某提交的微信语音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且该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也较为明确,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利息。因已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认定被告谢某已支付的3000元为借款利息而非借款本金,遂判令被告谢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