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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报道:新余9人涉恶案宣判 主犯被判刑20年(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4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3145
宣判现场 (余 轩/摄)

  6月22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对田某等9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田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2个月不等;追缴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田某等人在渝水区设立非法传销组织,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天狮”)为名义,虚构该公司产品“香妃丽人”“睡火莲”等化妆品,每份价格2800元。该组织结构为一级为A级别老总,二级为B级别老总(大B级、小B级),三级为C级别大领导和领导(即大主任、主任),四级为老板级别,田某为A级别大老总,掌控整个组织及违法所得的钱财,各级别人员按级别及发展下线情况获取报酬,至2018年共发展组织成员50人以上,非法获利180万元以上。

  该组织上级领导下级,组织分工明确,重要成员基本固定,集团以“家”为单位的形式纠集在一起。主任按照大主任的授意,安排窝点内的一名成员为管家,协助主任管理窝点的日常工作,安排窝点的女性成员(内部称“国宝”)或其他成员以交友、谈恋爱、找工作为名,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即“新人”)骗至传销窝点(即所谓的“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殴打、胁迫、“洗脑”,逼迫被害人交钱购买不存在的产品加入该组织。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拉人头骗取钱财,组织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田某先后将魏某、田某明、王某(均另案处理)提拔为大B级别老总,并将其经营管理的团队全部交给3人分别管理,其只领取工资直至2018年年底脱离该组织。该组织逐步演变为田某组织、领导的由田某明、王某、魏某分别为首要分子的3个恶势力犯罪集团。3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新余市渝水区和景德镇市珠山区等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迫害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田某作为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2015年至2018年底期间,魏某、田某明、王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组织、策划对李某等3名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劫255300元;非法限制被害人崔某等18人的人身自由,分别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余犯罪嫌疑人分别属于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或普通成员,实施了抢劫或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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