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和警方破获的罗某凤失火案,经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嫌犯罗某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刑事处罚。
经查:2019年12月16日,嫌犯罗某凤为了方便年后栽种芋子,给农田增肥,将清理的杂草铺盖在田地上晒干,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一小块农田上的杂草点燃。因风大,火势迅速向“河家垄坑”山场蔓延,虽经奋力扑救,仍引发苑前镇书院村梅山自然村“来龙岭”等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42亩的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217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嫌犯罗某凤到农田做事时随意燃烧茅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4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判决给那些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随意野外用火的村民上了生动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