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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2764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竞争规律,竞争规律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改革方案》遵循市场调整与政府作用的基本原理,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旨在强调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坚持法治化方向,突出强调了依法依规退出,并要有效衔接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是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明确提出“对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给予适当宽容,使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保留再创业机会,保护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四是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重点关注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切实防范逃废债等道德风险。

  市场退出与市场准入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做了相应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的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有效衔接甚至存在冲突与矛盾之处。为此,《改革方案》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按照市场的规律和法律的逻辑,确立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对市场主体的退出事由与退出方式进行了合理分类,并重点对清算注销退出、破产退出、特殊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提出了综合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的要求。不仅如此,《改革方案》还对市场主体优劣甄别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并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方案》在体系上较好地反映了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律,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的外部效应、改革方案的体系化构建以及改革要求的可行性。对市场主体退出方式、破产法律制度、特殊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的改革内容进行简要的列举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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