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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发布2019年度消费投诉七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1486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2019年9月4日,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江某投诉,称2019年7月6日在某艺术培训中心交了500元16个课时的舞蹈培训费,结果到8月被告知不开课了,还剩7个课时,商家说不上课也不退钱。消费者要求退钱。

  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来到该艺术培训中心了解情况。因当时该培训中心并未告知投诉人须连续上课,且8月份停止了开课,导致投诉人剩余7个课时无法补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该培训中心在开课之前应将其课程安排、课程须知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事项,对消费者作出提示或说明。经调解,该培训中心退还江某剩余7个课时的费用共220元,双方达成和解。

  质量问题维修更换

  消费者袁先生于2019年7月23日在浮梁县朝阳东大道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239元的女士皮鞋,8月1日鞋跟断了,商家同意把鞋子返厂修理,8月7日鞋子修好后交给消费者。但8月9日鞋跟又断了,消费者要求商家退回购鞋款。

  浮梁县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到该鞋店进行现场调解,最终于2019年8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消费者调换同等价格的皮鞋,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游乐园中玩耍受伤

  2019年7月30日,投诉人王某带小孩在市某游乐园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致使小孩牙齿脱落受损,投诉人认为该游乐园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注意事项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安全员保护,导致小孩受伤,要求赔偿。

  接投诉后,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即对当事双方情况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查,该当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确存在责任与义务不到位情形。经工作人员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该游乐有限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人身损害的全部费用共计15000元,消费者王某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网购砂锅质量问题

  2019年8月19日,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孙先生对辖区一电商企业的投诉,称自己在该企业的天猫店铺买的砂锅,使用没几天,在煮粥的过程中破裂,水流入煤气灶,导致煤气灶损坏。因商家只同意赔偿砂锅,遂投诉。

  该局工作人员在收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和调解,并由消费者提供购买记录、该砂锅破裂的图片、煤气灶的维修记录等材料。经充分调解,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维修煤气灶费用800元,并通过支付宝予以支付。

  酒店用餐游客受伤

  2019年10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待了一名珠海游客俞先生。俞先生反映其在10月20日晚于广场南路某大酒店自助餐厅就餐时,被食物中的瓷片划伤口腔,造成大量流血、一颗牙齿脱落,要求酒店赔偿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接投诉后,该局12315工作人员调看了该酒店事发当晚的录像,证实瓷片是混在食物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终调解,双方达成补偿协议:酒店向俞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12000元,俞先生当场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定制家具材质不符

  2019年10月12日,乐平市李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11月在某家具定制店花费99000元定制了一套家具,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家未使用约定的材质,致使家具出现开裂现象,要求商家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解,发现被诉的家具店确实没有执行其与李女士签订的家具定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被诉商家确有违约行为。经过调解,该家具店赔偿李女士7万元,李女士不再追加其他诉求,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遵照执行。

  美容致使脸部过敏

  2019年9月,珠山区程女士在位于太白园路的一家美容店进行面部美容后,脸部出现过敏红肿现象,经商家初步处理后未见好转,需到相关专业机构进一步治疗,遂向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反映此事,要求商家承担她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接到转办的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了解到,程女士在该美容院做面部护理的过程中,为其操作的美容师中途外出,使得一些美容品在程女士面部置放过久,导致过敏,消费者进行了住院治疗也无法正常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美容院支付程女士治疗费用1130元,同时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000元。程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整理提供:景德镇市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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