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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知]景德镇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卷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4523

为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谁办案件谁立卷,案结卷成。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条  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按时完成立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条  移交案件卷宗,应由案卷送审人和案卷接收人双方在《案件送审情况表》上签字。
    第七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二)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碳素、蓝黑墨水)书写。
第八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按照顺序装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检查通知书;
(三)立案审批表;
(四)检查登记表;
(五)调查询问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调查终结报告;
(八)案件讨论记录;
(九)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含送达回证、退款笔录。
(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含送达回证。
(十一) 结案表;
(十二)卷内备考表。
第九条立卷的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条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案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案件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由办案单位及法制部门加盖戳封。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确需增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十二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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