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案件审理工作,我们按照全面推进“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立案建档规范化、执法质量标准化、执法检查经常化”的工作要求,从案件审理公开制度、程序制度、集体审理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6个方面制定以下规定,完善案件的审理制度。
一、案件受理。案件审理要按照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审理,各负其责。案审人员在接到审理的案件时,首先要填写《案件审理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审理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补办后再受理。
第一、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2)检查通知书及廉洁自律反馈单
(3)检查登记表
(4)调查询问笔录;
(5)主要证据材料;
(6)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初步审核:
(1)案件审理,必须将违法事实审议清楚,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如发现事实不清,经批准后,由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直至事实查清,责任分明。
(2)审理人员对案件检查人员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要进行分析、鉴别、去伪存真。必须要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或充分的间接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
(3)审理检查人员所提出定性意见,要以法律、法规、价格政策、规定等为依据。
(4)审理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与违法程度是否相适应,引用法规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既不能处理过重,又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应当更正。
(5)对每个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办。
二、集体审议。案审人员经过认真审理后,汇报局领导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审理,确定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并对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必须说明理由。
三、对送审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一个月。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案审科进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