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第六条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错案单位和责任人根据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必须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实行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制度。依据《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的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活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案卷评查。
第九条 实行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每月8号以前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