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科字〔201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落实“3+1+X”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落实“3+1+X”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落实“3+1+X”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景党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以科技人才优先发展支撑科技创新升级,形成新一轮发展优势、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助推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对在我市新注册落户建设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建立校区、分支机构或产学研平台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或项目承接单位免费提供项目红线外基础设施,并在项目用地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对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每名进站院士50万元科研资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科研工作站,经评审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每名进站博士后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
(二)科技项目资助。对在我市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的,经评审认定,按照国家无偿资助金额的1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无偿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省级重大及重点研发项目(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金额的1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对获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奖励成果,首次在我市实施产业化转化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将技术、成果转让我市企业并实施产业化应用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技术合同中核定的技术成交额的5—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原享有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市级专利资助费。对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原享有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市级建设奖励经费。
(四)健全人才奖励机制。对为景德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创新成果转化奖励等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科技奖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参研人员和其他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转化奖励、人才奖励政策均为科技创新后补助政策,有关单位必须在实施创新活动并取得实质成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部或江西省科技厅下达科技项目立项批文;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证书;
3.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
4.国家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批文或证书;
5.科技成果(具有相应成果证书)首次在我市实施产业化,并签定技术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作价投资协议等;
6.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科研工作站的建站批文。
(三)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建立校区、分支机构或产学研平台的,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享受有关政策。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由符合相关奖励资助政策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等提交申报书,并出具相关必要的证明文件。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转化及科技奖励的申报材料报属地科技局,院士工作站的申报材料报属地科协,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材料报属地人社局。
(二)初审。各县(市、区)及园区科技、科协、人保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对应市直部门。
(三)审核。由市科技、科协、人社等部门分别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资助意见(含奖励资助金额,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认证并出具意见)。
(四)报批。按有关程序报批奖励资助经费后,分别由市科技、科协、人保部门负责落实到位,同时报市招才引智局(市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备案。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
(一)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的各项资金,原有渠道来源的,仍从原渠道解决,但调高资助奖励标准的部分,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原无渠道来源的,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以上按规定核发的奖励资助资金,由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用于相应资助类别的创新活动(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和人员奖励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