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至杭瑞高速公路,东至景瑶公路、景东大道延伸线,南至南河(含602所、三宝瓷谷至双坑村)、昌江河、南外环路,西至206国道(含植物园)、昌南拓展区一号线延伸线、九景高速连接线。
确需对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建成区内范围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军事设施所在地;
(八)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九)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各县(市、区)、园区承担辖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环保、供销、市场监管、房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12369、12319。
七、根据《景德镇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