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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通知]关于做好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9109

景科字[2018]50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陶瓷园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推广、转化、奖励和保密等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我市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我市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奖励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基础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我市执行各级(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工信、农业、林业、医疗卫生等部门)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密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凡经过评价或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主要是: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验收项目;已获得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证书和行业准入证明,或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视同评价科技成果;代表性论著;基础理论性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登记成果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材料规范、完整;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成果完成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件1份(单位盖红章)和电子版(压缩文件),以及主要附件材料。

2、附件主要为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行业准入证明、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其研制报告等,纸质件可以提供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完成单位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在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2、对本通知下发日之前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请各县(市、区)、高新区、陶瓷园区科技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对本辖区企业或所属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补登统计,将2014年度以来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不限数量。对特别优秀的科技成果,可不限年度,一并登记。市科技局将根据登记成果情况,优先支持产业化推广和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奖励。

3、请各县(市、区)、高新区、陶瓷园区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电子版的成果登记表发到指定邮箱;纸质版盖章后送到市科技局。

报送地址:景德镇市科技局402室

联系人:市科技局综合科  陈毅平  魏纳

联系电话:0798-2182007

E-mail:cyp0798@126.com

3、所有科技成果在完成市级登记后,经市科技局推荐,由项目完成单位报送至江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省科技厅大楼内)进行省级成果登记。

附件1.景德镇市科技成果登记表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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