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6日
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景德镇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配备扬尘治理设施,建立扬尘治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在扬尘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减少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围挡底部砖墙不得低于20厘米,并外砌混凝土,与地面不得有缝隙;工期1个月以上的,围挡顶部必须安装高压雾化喷淋设备,每隔2—3米设置1个喷头,除下雨时段外,施工期间必须开启喷雾(淋)系统。
(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对裸露的地面和堆场,必须采取绿化或覆盖密目网(每100平方厘米不少于2000目)等压尘措施。
(三)灰土和无机料应当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当洒水降尘,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其搅拌场所应当采用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采用覆盖等措施。
(四)土方施工区、砂浆搅拌区等易引起扬尘的区域或路段必须设置拖挂式或固定喷雾等除尘设施,确保作业区域湿润不产生扬尘;所有工地均须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喷雾机降尘;非封闭式道路施工路段沿线必须布设喷雾设施,确保车辆过往不产生扬尘,严禁将泥土洒落堆放在正常通行道路上。
(五)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全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渣土车辆必须全部实行密闭运输,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牌证齐全方可上路,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未冲洗到位一律不得驶出工地,冲洗设施要求:1、建设涉水冲洗池,池长不得少于15米;2、建设自动冲洗设施,长度不得低于6米;3、建设人工冲洗站,自动冲洗设施后接人工冲洗站,人工冲洗站两侧各设1台高压冲洗设施,对自动冲洗不净的车辆再次冲洗,并安排专人24小时轮班,保证出场车辆洁净。
(六)土方工程必须湿法作业,对土方开挖、外脚手架超60米,建筑面积超50000平方米等在建工地施工必须采取湿法作业。
(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当加密洒水频次,加强覆盖,减少或停止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时,参照《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景府办字〔2016〕5号)采取相应措施。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监督公示牌,标明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建设单位必须配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有专项资金拨付凭证及计划(合同或协议),建立现场设备设施清单及管理台帐。
第四条 对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施工、建设单位,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条 对于扬尘治理监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1个月内发现有1个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景德镇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个月。
(二)1个月内发现有2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或连续二个月发现有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景德镇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2个月。
(三)1个月内发现有3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或连续三个月发现有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景德镇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个月。
第六条 突出抓好岁末年初的扬尘治理工作。鉴于冬季和初春,气候干燥、易发扬尘的特点,应特别加强对扬尘治理力度,加大违反扬尘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七条 对扬尘治理工作信息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以下鼓励:
(一)在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二)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对扬尘治理措施有力、效果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扬尘治理职责,加强扬尘监测和执法监督,强化扬尘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一)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联合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各部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使用渣土运输车辆、裸露土方覆盖不严密等问题采取联防联控。
(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量化扬尘执法检查,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每月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执法巡查,利用验收表进行打分。对月排名末5位的施工工地进行曝光,并报市建设局。对累计曝光2次及以上的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查处。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扬尘治理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可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区内停标等措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取证、核查落实、约谈笔录等工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将依法暂停其在景德镇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冬季施工期内,每月月末市建设局将对所属辖区内被区级及以上城管、环保等部门查处扬尘治理不达标项目超过2个的区建设局进行约谈,停止该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审批。市建设局每半月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扬尘治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区建设局将各项目督察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市建设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报市建设局。每月30日前将本月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工作量、案件移送和处罚处理情况及当月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督查人员信息报送至景德镇市施工扬尘治理管控平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时如实向景德镇市施工扬尘治理管控平台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实际工作举措的,经建筑管理部门核实,应予以加分。
(四)景德镇市施工扬尘治理管控平台应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财政局对建设主管部门管控平台的创新建设及执法专项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管控平台研发及控制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扬尘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 采用信用管理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或扬尘治理不力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记分。同时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和企业负责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市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立即会同各区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