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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要善用司法手段惩治宰客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4910

  6月10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云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6月11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在强迫购物事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以强迫交易罪追究黑导游刑事责任比较罕见。此次司法机关追究黑导游刑事责任可以说开了先河。对此,在旅游市场依然比较混乱,强迫购物、低价游屡有发生的当下,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追责,具有独特的示范意义。

  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均强调交易主体应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这其中包含着明码标价、计量公平、不欺不诈、自愿有偿等核心内容。但旅游市场中,交易双方均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和重复交易中的商业信用基本发挥不到应有作用。而且在本地商家对外地游客强势的博弈下,后者处于人生地不熟环境,诉诸法律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过高,加之担心遭遇打击报复,变相降低了宰客者违法成本。这样一来,游客就成了商家一锤子买卖中待宰的羔羊,虚报价格、知假卖假、以次充好、强买强卖等宰客现象屡见不鲜,天价大虾、天价玉石、天价虫草、天价游艇事件时有发生。

  很多设套宰客的经营模式离犯罪仅一步之遥。涉事商家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甚至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情节较轻的,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强迫交易罪主要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那些强迫购物的低价游中,恐怕积极参与的导游难逃强迫交易嫌疑。从报道可知,此次获刑的黑导游,其行为显然构成强迫交易罪,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冤。

  以强迫交易罪追究情节极为恶劣的黑导游,无疑给那些企图以低价游诱导游客再强迫游客购物的商家和导游敲响了警钟。让有宰客冲动者意识到,欺客宰客的低价游不仅带不来收益,反而会让自己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尤其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宰客行为被曝光的概率很高,“强龙不压地头蛇”的博弈格局终会打破。

  当然,监管部门也应认识到,黑导游只是低价游乱象的产物而非宰割的始作俑者。追究黑导游刑事责任只是净化旅游市场的开端,不能把所有板子都打到黑导游身上。

  遏制宰客乱象,应改变九龙治水监管模式,将旅游、物价、工商、公安、质检等职能部门整合为强大的旅游执法力量,便于快速及时解决纠纷。同时强力打击推行低价游的旅行社和商家,积极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让钟情低价游的商家和导游得不到实惠。进而以精密的制度设计抑制商家追逐利益时的人性之恶,让旅游市场多些风清气正。(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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