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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通知]江西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42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有效保证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咨询服务质量,推动我省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进入江西省财政厅PPP项目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二章 管理框架

第四条 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PPP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在省财政厅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我省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PPP中心每年将适时对外公告机构库信息,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名称、简介、资质和业绩等。

第七条 咨询机构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可以选择未进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

 

第三章 机构入库和出库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咨询机构可以提出入库申请,经审核后进入机构库: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的至少1个项目,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已进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

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省财政厅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五)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六)未勤勉尽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七)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八)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自愿退出或经查实清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PPP中心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八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 入库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已入库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与财政部门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咨询等活动;

(二)获得PPP中心的指导;

(三)提请各级财政部门,更新完善咨询机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已入库咨询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PPP机构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 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 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勤勉尽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四)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 及时填写和更新机构信息。

 

第五章 机构库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对咨询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他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咨询机构应及时通知PPP中心进行更新。同意机构库公开其中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PPP中心负责定期检查机构库信息,要求已进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及时提交机构库管理和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并对信息存在问题的咨询机构进行质询。

第十五条 PPP中心应逐步提升机构库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适时完善咨询机构信息查询及检索功能,促进咨询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库中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后,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已入库咨询机构有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PPP中心将其清退出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

第十八条 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PPP中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机构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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