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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远赴老挝买老婆最终人财两失需警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1697

  瓷都信息港讯(邵海寿 陈宝珍)近年来,乐平各处频发因到越南、老挝等国家买卖婚姻而导致的离婚、合同等纠纷案件。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买卖婚姻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到老挝买老婆,非法滞留被收监

  今年初,原告夏某因找老婆困难,经人介绍与被告乐平某婚介所签订了一份婚介相亲“协议”,“协议”约定婚介所提供20-30岁,无身体缺陷能生育的美女给夏某,夏某先支付六万元,余款七万元待摆酒席、领取结婚证后再支付。随后,夏某跟随该婚介所工作人员前往老挝选购老婆。夏某在老挝呆了两个多月后,因未及时根据老挝当地的法律办理延期居留手续,而被关进当地监狱长达一个多月。夏某不仅人财两失,身心还受到重创。

  诉诸法律,要求返还婚介费

  今年9月,夏某起诉至乐平法院,要求该婚介所返还已付的六万元婚介费,夏某诉称该婚介所不仅没有帮他带回来一个老婆,还导致他长期被关押在异国他乡,吃不好,睡不好,身心受创,故要求返还钱款。该婚介所辩称,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是因为夏某没有听从安排而导致其被关押,且夏某去老挝的费用及为解救夏某而花费的费用已远远不止六万元,但婚介所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协议”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与该婚介所之间的婚介相亲“协议”书,系婚介所为索取大量财物而签订,而违背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该“协议”违反了不能买卖婚姻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但导致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而被告的损失是实际存在的,故综合本案实际,酌情判令婚介所返还夏某三万元整。

  法官提醒:警惕婚介陷阱

  法官提醒,此类去他国购买婚姻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会触犯他国法律,大家一定要慎重考虑。另外,乐平法院今年已受理数起因购买婚姻而产生的涉外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办理结婚证后,没过多久女方就下落不明,涉外婚姻的国内当事人不仅人财两空,更关键的是要想离婚,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国内离婚案件的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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