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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通知]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460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16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51号)文件精神,现将《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日        

 

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局办公室和法规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局办公室和法规科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我局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

   (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四)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九)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

(十)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

(十一)局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部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局保密办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部门户网站;

   (二)微博、微信公众号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社、杂志等正式出版物;

   (四)局电子大屏幕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局各科室和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领导研究审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局法规监察科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制作、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各科室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和法规科监察科会同相关部门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和法规监察科对局各科室和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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