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2010年3月9日下午16时许,胡某骑电动车窜至乐平市林业局路口汪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元及香烟约11条,出来时被失主汪某发现,汪某抓住胡某不放,胡某便用携带的尖刀向汪某乱刺,将汪某的手刺伤,后扔下香烟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010年4月2日下午1时许,胡某骑摩托车途经乐港镇港口村朱某杂货店时见该店无人,便入内盗窃其抽屉里的现金200余元,被朱某发现,朱某便拽住胡某衣服不放,胡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对朱某进行威胁,后逃跑。在该店附近拆房子的村民汪某见状赶过去抓住胡某时,被胡某刺伤了右手臂。后来胡某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胡某的母亲赔偿了被害人汪某的医药费和店主朱某的损失共计7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胡某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盗窃朱某家财物时,当场使用暴力,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病历、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对此提出的未进行盗窃、没有持刀、未使用暴力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