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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莫让“强捐”亵渎慈善本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3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362

  “去社区盖章,所有资料都准备齐全了,为啥要为低保捐款才给盖章,这不科学也不合理呀。”昨日,网友“咚咚咚”通过微信留言向新闻热线反映,自己因注册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在去社区居委会盖章时遇到了为低保捐款的情况。该网友表示,感觉是不捐款就盖不了这个章,很郁闷。(8月31日 新华网)

  近年来,类似“先捐款后盖章”这种“被”捐款的事件并不鲜见。据媒体报道,有的地方通过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公职人员每天捐款一元;有的地方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先强行扣除一定金额作为捐款;还有的地方为了完成捐款任务,按职务高低摊派捐款金额……。诸如此类,确实将扶贫助困这一中华传统美德“玩”出了新花样。

  老百姓常说,强扭的瓜不甜。捐款作为一种慈善行为,理当坚持自愿的基本原则。只有捐款者心甘情愿掏腰包,才能感受到捐款助人这一善心善行带来的内心愉悦。倘若将捐款作为盖章的前置条件,或者“一手拿着公章一边宣传捐款”,不管出发点多么美好,不管解释多么冠冕弹簧,都难以摆脱被强迫的味道。

  慈善的本意是爱。就是要通过携带着爱的款物传递温度,让受捐者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利用公权力驱动爱心,即使获得捐款,也难有几多爱的温度,最终不但损害社区作为政府最基层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公信力,还会严重打击公民参与慈善的积极性。

  慈善事业被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发展慈善事业需要规范慈善行为,更多汇聚社会爱心力量。

  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慈善法》,对慈善事业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并将每年的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公权力应当切实遵守权力边界,用权绝不可随心所欲。任意突破权力界线,向不该管、不能管的事伸了手,不仅会造成违规违纪,还可能带来违法的严重后果。(来源:瓷都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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