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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活动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0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800

 

记者提问环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新闻发言人就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创建活动回答记者提问  

  瓷都信息港讯(记者 张敏) 7月18日,在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创建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新闻发言人就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创建活动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申报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应具备哪些要求?

  新闻发言人:(一)积极投身创建活动。有健全的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和相关机制。围绕诚信经营,自觉开展诚信建设、员工教育、培训和放心消费创建等主题活动。经营户内部有较强的创建工作宣传氛围,员工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到95%以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浓厚,并有丰富的企业诚信文化和宣传教育活动载体。

  (二)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经营户负责人、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有健全的信用管控制度和较强的信用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并落实经营户信息公示条例和年报制度,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产(商)和服务质量优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质量检测和生产、经营、服务等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产(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经营户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和机制严格规范、科学完善,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主要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品牌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和省、市行政认定驰名或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并获得市以上有关部门公示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和企业荣誉资质;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开并自觉践行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营户形象和品牌声誉在全省(或市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且成效显著。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生态、环保等政策,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质量投诉和属于企业自身责任而引发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以及无劳动保障失信记录和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经营户坚持守法经营。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自觉履行年报制度,履行进货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责任义务,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商品货真价实。

经营户做到文明诚信经营。不搞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促销、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销售和服务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严格落实商品“三包”政策与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西省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办法;经营户内部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制度、机构、人员,并建立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消费投诉有快速反应机制和处理渠道,对服务对象和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回访制度和受理、处理情况完整记录和档案资料。

  记者: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认定工作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新闻发言人: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经营户自愿参与的原则;(二)质量优先,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四)非有偿服务的原则;(五)非终身制的原则;(六)社会监督的原则。

  记者:今年创建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认定工作是如何安排的?

  新闻发言人:今年首批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认定工作将于9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今年6月份至7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努力发动陶瓷经营户、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创建活动的认同感,赢得百姓认同;第二阶段:8月份为考查评估评审阶段。由陶瓷经营户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应文书材料;第三阶段:9月份为对申报单位审核阶段。对报送的材料逐级审批,报相关部门批准,授予牌匾、荣誉证书、标识;第四阶段:10月份开始进入长效性管理阶段。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示范店,由创建办统一汇总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把关后,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局网站组织公示。公示公告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由创建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经查实确有问题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该示范店参评资格。

  对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店,由创建办审议后,授予“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称号,并向社会公告,下发通报和颁发牌匾、证书、专用标识。获得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可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不得在商业促销和经营户开展商品推销宣传等活动中使用。放心消费陶瓷示范店的认定、命名数量、每个评比年度由创建办视申报情况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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