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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昌利矿业非法占用林地采矿 公司受罚法人代表领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374

  中国江西网讯  周军黄斌、记者周再奔报道:采石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致林地严重毁损,案发后被判处刑罚。10月2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弋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西得昌利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10年初,江西得昌利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弋阳县曹溪镇邵畈村“东山”山场剥山皮,建厂开矿,截至2011年7月许,该公司共破坏林地23.5亩。被告人邵昌水于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12月9日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在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4.75亩。

  被告人邵某于2014年1月14日到弋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得昌利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毁坏林地面积23.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邵某在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该公司毁坏林地14.75亩,被告人邵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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