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毕安盛 陈春燕 记者张火旺):获得的土地收储款及补偿款3200余万元不交回公司入账,而是转入个人名下挥霍。2014年7月10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忠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今年6月2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套现用于个人挥霍
2000年4月,黄忠东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宇宸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市地毯砖厂签订了收购产权转让协议。2003年3月,黄忠东以地毯砖厂房屋资产作为追加资金与其他3名股东出资360万元将宇宸实业公司更名为景德镇市宇宸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6月,得知地毯砖厂土地将被收购,黄忠东以地毯砖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收购地毯砖厂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搬迁补偿合同。黄忠东要求土地中心将收购款项直接汇入其任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账户上。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黄忠东陆续收到土地中心汇入的土地收储款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200余万元。
在套取3200余万元补偿款后,黄忠东花260万元在浮梁县湘湖镇兰田村购买了30亩土地,偿还了以前个人债务1000多万元,前往澳门赌博输掉1000多万元,以及给家人买房购车。
终审获刑13年
2013年11月7日,警方将黄忠东捉拿归案后,针对黄忠东职务侵占一案,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忠东利用其担任宇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在宇宸实业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收购地毯砖厂资产,非法占有地毯砖厂资产3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黄忠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0日,该案被发回重审,2015年1月13日,法院同样作出有罪判决。黄忠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5年6月2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