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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贪官敛财亿元,被判“死缓”重不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700

  等了一年半,河北省大名县原县委书记边飞终于等来了他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1亿元,是边飞的涉案数额,这比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的涉案的6460万还要多出3000余万元。(6月29日,网易新闻

  近日,河北省大名县原县委书记边飞因非法敛财1.01亿元,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一名贫困县委书记,边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巨额受贿,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那么,边飞被判“死缓”,到底被判的重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3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边飞作为一个县委书记,疯狂敛财1亿多元,情节难道算不上特别巨大?笔者认为,这情节已经不是特别严重能形容的了,而是严重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如此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巨额受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理当重判。

  众所周知,死缓者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就可能会减为无期徒刑,就能保住一条性命,如果再捞上个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说不定就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此案中,对于为何不是死刑,而是判了“死缓”,一审法院的认定理由是,在侦查期间边飞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基本追缴或抵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笔者认为,即使边飞事后积极交代、主动配合,又能挽回多少损失,又能说服多少民心,根本不得而知。想当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收受贿赂人民币544万余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同其妻、子收受财物人民币数百万元就被判以死刑,并立即执行。胡长清、郑筱萸级别比边飞高,涉案金额比边飞少,尚且被处以极刑,作为一个敛财上亿的副厅级县委书记,怎么就仅仅被判死缓呢?

  其实,县委书记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主政一方集聚权力于一身,很多重大决定都是县委书记的一句话。久而久之的权力欲望与贪念开始膨胀,最终导致贪污腐败回不了头。笔者希望,对于那些“恶贯满盈”的腐败官员,还是多些从严处理,少些手下留情,这样才能表明党和政府对腐败犯罪决不手软的鲜明态度,才能树立风清气正的好风气。(来源:景德镇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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