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仿冒的张松茂大师的瓷盘
图为仿冒的西凤酒酒瓶
图为仿冒的法蓝瓷瓷瓶
编者按
4月25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的发明、运用和保护再次备受关注,作为科技创新最核心的要素,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掌握发展先机及主动权的内生动力。
网络报道:近年来,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市知识产权庭也已成立16年。1999年,市中级法院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并于2002年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案件管辖授权,成为全省首个具有完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非省会市中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批复同意指定珠山区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时同意景德镇中级法院、珠山区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这开创了全省法院工作的两个“第一”,即设立了全省第一个非省会城市辖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个推行“三审合一”审判试点工作。
十多年来,市中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尤其是通过审理陶瓷知识产权案件,保护景瓷品牌和智力成果,维护陶瓷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进全市陶瓷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景德镇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102件(含涉瓷案件68件),其中著作权案件67件、专利权案件15件、商标权案件19件,审结100件,审限内结案率100%,无一案提起上诉,所结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98件,年均调撤率98%;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1件、侵犯著作权罪案1件,审结8件,共有11人被处以刑罚。
为擦亮“景德镇”金字招牌而努力
据了解,目前我市知识产权数量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特点,市中院围绕大局能动司法,发挥了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陶瓷是景德镇立市之本,称都之源。“景德镇”这块由历代瓷工用智慧和汗水浇铸而成的瓷业金字招牌,不仅是我们这个城市最大的辉煌与荣耀,更是我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源泉。当前,我市正在深入实施陶瓷发展优先战略,保障陶瓷经济健康发展显得更加迫切、更显现实意义。然而,近年来仿冒和盗用景德镇陶瓷外观设计、知名商标和名人名作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严重扰乱了健康的陶瓷交易市场,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景瓷的声誉。近三年,中院受案中涉瓷的占67%。据了解,中院始终视服务发展大局、助推中心工作为己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制止、制裁和打击假冒、仿冒陶瓷制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陶瓷创意产业蓬勃发展。
一方面注重加强著作权保护,提升陶瓷企业核心竞争力。如景德烧公司是我市一家集陶瓷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企业。2010年,该公司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红釉金地粉彩梅瓶”,并与方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景德烧公司使用该作品为方圆公司生产艺术陶瓷酒瓶。但事隔不久方圆公司停止履行合同。经景德烧公司调查发现,方圆公司已委托另一家公司生产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的陶瓷酒瓶。中院在两次公开开庭准确查明案情的基础上,采取“以合促和”的调解策略,对双方明理析法,耐心细致做思想疏导工作,最终原、被告不仅就侵权赔偿达成了共识,而且就继续履行原合同达成了协议,双方重新回到了合作的道路上。
另一方面加强商标权保护,保护自主陶瓷品牌。通过对侵犯“景德镇”“玉风”等知名商标案件的审理,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企业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如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的“景德镇”证明商标是景德镇陶瓷行业唯一一件中国驰名商标,代表了景德镇陶瓷品牌形象。但近年来,不少陶瓷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已严重损害了该商标的品牌价值及影响力。为此,地方还出台了不少专门的保护措施,但终因涉及面太广而收效不大。在审理涉“景德镇”商标的系列案件中,法官了解到侵权主体大多为个人作坊等微小企业,不少还是下岗工人合伙集资开办,如果简单下判,企业的后续经营及员工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难以为继。对此,法官一方面积极向当事人辨法析理,另一方面主动邀请多个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促成不少当事人达成了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实现诉讼对手双赢局面,并且为“景德镇”商标保护探索出了新的思路。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还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探索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市经济发展的契合点,竭力为我市知识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积极的司法服务。今年上半年,该院法官围绕社会反应突出的艺术陶瓷“代笔”、“景德镇”证明商标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成果受到相关市领导的高度关注。该院还主动融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大局,积极加强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民间行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引导参与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去年,该院就如何完善即将报市人大审议的《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景德镇陶瓷工艺标准》,进行了细致分析、认真调研,提出了书面修改建议。
穷尽诉讼救济措施 降低权利人维权诉累
近三年,市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证据保全的比例都超过了50%,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举证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并大幅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同时,依法采取及时适当的保全措施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更理性地对待诉讼活动,而且还可以为案后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一起审理原告法蓝瓷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得知被告侵权线索后,却苦于无法获得对方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经审查,该院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提取保全了被告已封存入库的涉案侵权样品,为权利人依法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通过审理,本案被告不但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而且还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
近三年,该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