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1月19日,市民罗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家人(吴女士)1月8日早上在二十三小学附近与一辆白色别克牌轿车发生碰撞,左腿受伤,“现在驾驶员只支付了一万元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对方没有支付。”
1月19日,记者在二院见到了当事人吴女士,她左额头上有淤青,左脚指甲缝中的血迹已经凝固,据吴女士介绍,事发时间在1月8日早上8点半左右,当时她推着儿童车走在“斑马线”上。
据吴女士的主治医生刘医生介绍,吴女士目前的情况是左脚多发性骨折,左腿皮肤有多处损伤,脑部已经做了CT,目前只发现了皮外伤。
目前,交警部门已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指出白色别克牌轿车驾驶员刘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驾驶员刘先生,他表示此事已由交警部门介入调解,对于支付吴女士治疗费用的问题,其表示自己并不是在逃避,而是涉及有无能力支付的问题。
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刘姓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就此事与双方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诉讼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