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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官员受贿十余万,用于接待岂能遮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819

  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五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大洋网,1月11日)

  新闻当中的深圳市龙岗区职训中心成立于2009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龙岗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该单位系龙岗区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均为财政核拨。吴某光系该中心主任,正处级干部,他于2013年4月16日,向龙岗纪委投案自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吴某光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万元。这包括某龙公司邓某生提供的现金7万元以及手表一块,吴某光为该公司获得职训中心的手机维修招投标项目、承揽小型工程和工程付款方面提供了帮助。另一单则来源于思某创公司韩某瑞提供的10万元现金,吴某光为该公司取得职训中心的招投标项目、协议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一审时,吴某光的辩护人就提出,吴某光的行为是单位受贿罪。据悉,此案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侦查阶段吴某光所做的六次笔录,都承认受贿21万元,钱都用于个人消费。然而在二审时,吴某光全面翻供,只承认收受17万元,并且表示钱均用于公务活动。这样以来,本来是个人受贿变成了单位受贿,刑期也大减。

  笔者认为,不论如何,是个人受贿也好,单位受贿也好,这样的党员干部都是不合格的,都必须及时的清理出去,种种做法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来源:网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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