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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非法采伐装车不慎砸死民工事迹败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674

  网络报道: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料装车时突发事故死伤数人,非法事迹终败露。近日,景德镇昌江区发生一起非常巧合的案件。

  2014年7月2日,高某、潘某找到陈某,表示想出2000元将景德镇古城村的4棵樟树挖走移栽。三人达成协议后,谈好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名叫李某的男子。

  第二天,高某、潘某付给陈某2000元,高某联系好小挖机、铲车以及徐某、吴某、洪某等七名挖树工人,在未办理采集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准备对四棵樟树进行采挖。李某则联系了半挂货车,打算将树运往安徽省郎溪县移栽,再出售给他人,并支付运费3500元。

  当天下午5点,李某到樟树采挖现场,对四棵樟树的规格标准进行确认后离开。晚上11时左右,挖掘工人用铲车将挖好的四棵樟树进行装车。当吊起第一棵樟树装车时,绑带突然从铲车挂齿上滑落,树掉下来砸伤挖树民工徐某、吴某、洪某三人。

  高某将三名伤者送往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凌晨1时,徐某抢救无效死亡。因采挖现场因发生伤人事故,装车终止,私自挖掘活动也被暴露。遗弃在现场的四棵樟树被景德镇森林公安局扣押。

  经鉴定,4棵樟树蓄积量为3.7058立方米,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四名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徐某、吴某、洪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7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审判,高某、潘某犯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犯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某犯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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