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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21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791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传销非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务,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当前在我市,传销活动虽经多次打击,但仍然有蔓延之势,有些地区已发展到影响社会稳定,其危害之大,影响之广已经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强烈反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近期,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传销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各有关执法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严厉查处。

  三、自本通告之日起,所有传销组织头目及其骨干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代问题,接受处理。所有受骗上当参与传销人员,立即停止传销活动,离开本市返乡,否则予以强制遣返,屡教不改的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四、全市各单位、房屋中介组织以及所有居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严格加强出租房管理,不得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外省来市租住房屋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日内,已违法违规为传销组织提供上述服务的,必须立即停止服务并收回所有出租场地、房屋。逾期不收回或不停止为传销组织提供服务的,市政府相关执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检查并实施查封,所有被查封业主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五、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传销本质和危害,远离传销,并欢迎全市人民踊跃举报并主动抵制传销活动,共同构建和维护瓷都和谐的生活环境以及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景德镇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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