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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陆续公布45名日本战犯侵华罪行自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7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677

  2014年7月3日,《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首次于互联网全文发布。这是日本战犯铃木启久的部分笔供原文(左图)和铃木启久笔供的中文译文(右图)。(新华社中央档案馆供图/图)

  在卢沟桥事变77周年即将到来之际,从7月3日开始,国家档案局网站开始公布45名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每天公布一人,分45天完成。7月3日公布的战犯是沈阳审判的“一号大案”中的铃木启久。他供称自己杀害了5000多名中国军民,还曾经引诱妇女做慰安妇、命令士兵散布霍乱菌、将孕妇剖腹、制造无人区等罪行。

  据《中国档案报》报道,7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李明华介绍了中央档案馆在互联网上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的有关情况。

  李明华表示,日本安倍内阁上台后,公然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美化对外侵略和殖民历史。这是对历史正义和人类良知的漠视,也是对二战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在卢沟桥事变77周年之际公布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是用历史档案,用当事人的笔供,回击日本右翼势力否认日军侵华种种恶行、暴行、罪行的谎言,揭露日军侵华期间的反人道、反人类、反文明的暴行。他强调,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真正牢记历史、以史为鉴,才能避免战争悲剧的重演,才能使世界达到真正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据介绍,1951年至195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日本侵华战犯的罪行进行了调查,并会同有关机关进行起诉、审判的准备。这些档案都保存在中央档案馆。

  李明华称,这些档案主要包括纸质、照片、实物、录音、电影等五类。被起诉的45名日本战犯的侦讯案件就多达300多卷。此外,档案还包括日本侵略者制造细菌用的鼠笼及细菌弹片等,法庭庭审的录音、罪证的照片等。

  此次在互联网上公布笔供尚属首次。此前,中央档案馆对这批档案出版过《日本侵华战犯笔供》,也先后为国内外有关机构、学者提供过,但都不是笔供的全部内容。李明华介绍,这次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上公布的45名日本战犯的笔供,没有做过删节处理,只是出于人道的考虑,对其中受到性侵犯的女子姓名做了虚化。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主任王胜金对《新京报》表示,战犯的亲口供述和亲笔笔录,是有力反击日本右翼的武器。“面对日本安倍政权的右倾化,这是最有力的武器,是侵略者自己留下的罪证。我们应该开发好,利用好。”

  45名战犯被判处8—20年有期徒刑

  国家档案馆网站资料显示,1949年后,中国总共关押有日本战犯1109名,分别关押在抚顺、太原。关押期间,有47人死亡,审判时还剩1062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以人道主义精神对在押的日本战犯实行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方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相对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侵华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对45名职务较高、罪行较重的日本侵华战犯,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诉讼。

  1956年6月至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对铃木启久等45名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45名战犯分别被判处了8-20年有期徒刑。

  腾讯短史记引述《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始末》一文称,45名战犯的刑期一律从被俘之日起算。武部六藏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因为身患重病,在判决第二天即被释放。其他服刑战犯,佐佐真之助(日本陆军第39师团长)死于狱中,29人提前释放。至1964年,在华日本战犯全部出狱。没有判刑的1017名战犯,被“从宽处理,免于起诉、即行释放”,分三批送回日本。

  目前中央档案馆也正在着手进行没有被判刑的1017名日本战犯的笔供的整理工作

  专家:45名战犯和“乙级战犯”相差无几

  据前述《新京报》报道,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针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多场审判。

  在这些审判中,最为著名的是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就是东京审判,其对东条英机等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

  与此同时进行的是,国民党政府在南京对一批侵华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一般来说,这些战犯被认定为“乙级战犯”。

  长期研究东京审判的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宋志勇表示,一般意义上认为,乙级战犯的审判在1949年之前已经结束。这45名战犯不被称为是“乙级战犯”,但是其罪行和级别和“乙级战犯”相差无几。

  “对这45名战犯的审判,与东京审判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前者经过思想改造,大部分都真诚认罪,而东京审判中,很多甲级战犯则毫无悔意。”在宋志勇看来,之所以选择铃木启久作为第一个公布的战犯,可能是因为铃木在这些人中的军职最高。

  为什么只对45名战犯判刑呢,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刊文,周恩来对此解释说:40多人对于1000多人来说,比例很小,可为什么我们还要对这一小部分战犯判刑呢?这是因为对中国人民必须有个交代。这40多人将来也是要回日本的。这样的处理是为了表明,中国政府真诚地希望结束两国之间的不愉快历史,开始中日之间全面的友好合作。
 

战犯史料汇总

日本战犯铃木启久(新华社中央档案馆供图/图)

7月3日公布:铃木启久(SuzukiKeiku)

据铃木启久1954年7月笔供,他1890年生于日本福岛县,1934年到中国东北参加侵华战争,任步兵第28联队长辅佐,1945年4月任陆军中将,第117师团长。同年8月31日在吉林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4年6月前后,在锦州“杀害了2名中国农民”。

1935年3月上旬前后,援助高木大佐“于上板城附近烧掉了两个共有300户的村庄,并杀害了很多中国人民”。

1940年9月,在安徽宣城作战中,对躲在屋内的约50名抗日军人“以毒瓦斯将其全部惨杀了”。

1941年在安徽巢县设置慰安所,并诱拐了20名“中国妇女及朝鲜妇女做为慰安妇”。

1941年11月,在河北枣强攻击八路军,“杀害了10人,并烧毁约有600户两个村庄,同时屠杀了100名中国农民”。

1941年12月,“强制居于长城线附近2公里以内的”“居民迁移,使之成为无人区”。

1942年1月,在唐山一带命令田浦大佐“扫荡,烧毁了约有800户的房屋,并屠杀了1千名中国的农民”。

1942年4月,在河北丰润田官营“大力的虐杀了八路军,在鲁家峪攻击洞穴时使用毒瓦斯惨杀了八路军干部以下约一百人,”又将“逃至鲁家峪附近村庄避难的235名中国农民用野蛮的办法惨杀了(将其中的妊妇剖腹了),烧毁房屋约800户,将往玉田送交的俘虏中杀害了5人,强奸妇女达百名之多”。

1942年7月,在丰润将“民房烧毁了500户,惨杀了约100名中国农民”。

1942年9—12月,为把迁安、遵化等地“变为无人地带,即强制该区的居民全部迁移。”“在该地区烧毁的房屋达一万户以上,强迫搬走的人民达数万以上,被惨杀者也甚多。”

1942年10月,“对滦县潘家戴庄1280名的农民采取了枪杀、刺杀、斩杀及活埋等野蛮办法进行了集体屠杀,并烧毁了全村800户的房屋”。

1942年,命令日军盘踞地区“皆设有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任慰安妇”。

1944年5月,在河南新乡“向抗日军游击队进行攻击并将其杀害约10人,同时将战场附近的村庄烧毁约300户,杀害约100名的中国农民”。

1944年7月,在河南封丘“杀害了约40名的抗日军游击队,并在其附近烧毁了一个约有400户的村庄,杀害了约100名的中国农民”。

1944年8月,向河南怀庆抗日军队“进行攻击,并杀害约10人,将农民的房屋烧掉了约400户,虐杀了约30名的中国人民”。

1944年11月,“我命令步兵部队侵略林县南部地区后,在撤出该地区之同时,由防疫给水班在三、四个村庄散布霍乱菌,因此后来我接到‘在林县内有100名以上的中国人民患霍乱病,死亡人数也很多’的报告”。之后,又在长路县某村“将该村约300户的房屋烧毁,并将该村的660名中国农民以极野蛮的办法虐杀了,即枪杀、刺杀、烧杀等极惨暴的方法”。“另外,在此侵略中,我的部下又共杀害了30名俘虏”。

“我为了试验以空气注射杀人的方法,于1945年春在怀庆的师团野战病院命令“进行试验,即给予当时住院的1名中国伪县警备队员极高的代价进行了试验”。

1945年春,在怀庆一村庄“将该村庄的农民杀害了约500人,将全村600户房屋烧掉了”。

1945年春前后,将焦作“附近村庄烧毁了约400户房屋,惨杀约100名中国农民”。

1945年,在“蟠居地区命令设立所谓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和朝鲜妇女任慰安妇”。

1945年7月,中旬“在醴泉进行了侵略,惨杀了约40名中国人民”。

“在侵略中国期间”,“只我个人的记忆即杀害了5470名中国人民,烧毁和破坏中国人民的房屋18229户,其实际数字很(可)能还多”。

日本战犯藤田茂。 (中央档案馆/图)

7月4日公布:藤田茂(FujitaShigeru)

据藤田茂1954年8月笔供,他1889年生于日本广岛县。1938年8月到中国山西参加侵华战争,任陆军骑兵第28联队大佐联队长。1945年3月任第43军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在朝鲜咸兴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讯问这些被逮捕的人民时使用拷问、殴打等方法手段且杀害了”。

1938年11月,在山西运城东北40公里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杀了多数三路李村住民”。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县张良村,“对军官全体教育说‘为使兵习惯于战场,杀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试胆。对此使用俘虏比较好’。‘刺杀比枪杀有效果’”。4月,在夏县,“我命令第1中队长……让部下的9名兵刺杀了俘虏”9名。8月15日,在山西泽州,“我让把8名俘虏交给第1中队,把9名交给第2中队作为教育材料刺杀了”。

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骑兵第4旅团长期间,“瓦斯弹:使用74发(绿弹)”。

1944年4月10日,“我在归德旅团司令部,召集各队长,命令”“使用瓦斯弹的权限给予联队长,在此作战期间,骑炮1门携带20发瓦斯弹,联队炮1门携带10发瓦斯弹”,“俘虏尽量在战场杀害,算入‘战果’”。

1944年5月2日,在河南许昌西南10公里的黄旗卫村,“刺杀俘虏4名”。

1944年5月21日,在河南洛阳,“击毙中国人民12名(1名是妇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问杀害中国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黄河北左岸归德北方地区,“拷问杀害中国人民11名”。

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桥北200米的邓县——老河口道上的约50户村庄,把合住民,连老人、妇女、小孩,……屠杀了这些住民”。同日,“在马屈山攻击使用了瓦斯弹”。

1945年5月9日,在山东沂水西北25公里的石桥“杀害很多中国人民”,“放火,全部烧毁石桥村”。同月“作战期间,使令防疫给水班使用霍乱菌,实施了细菌战”。攻击在豪山的八路军时,“使用了瓦斯弹、瓦斯筒”。“为了预防遭受八路军所埋设的地雷之害,则称谓领路,使十几名人民先行的事实是使令实地趟地雷了”。

1945年6月,“在济南的虐杀俘虏”,“把使用于阵地构筑的济南俘虏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虏,在6月15日以后使用于教育刺杀了”。

“停战后的处理。(1945年)8月17日召集各大队长命令如左:1.销毁各种文件(消灭日本帝国主义的罪行,尤其湮灭对共产党弹压的证据),2.埋没特种弹(瓦斯弹、烧夷弹、发烟弹、曳火弹、及一部分信管),3.销毁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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