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最近以来,浮梁县检察院院坚持“扬特色、创精品、树形象、以质取胜”的思路,采取三项措施,狠抓了立案监督工作,共立案监督6件6人,品牌效应凸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审查意识,努力挖掘立案监督线索
该院把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作为挖掘立案监督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来抓,在实际工作中,倡导四查四看的方法。即查犯罪过程,看有无其他参加预谋、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的人员;查被害人陈述,看被害人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数是否全部到案;查在逃、另案处理情况,看是否存在包庇、窝藏等犯罪行为;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赃物去向,看是否有转移行为,有无代销、收购犯罪嫌疑人。如该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程灯武和张科众在明知奚洽根向他们出售的财物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且数额较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县公安局对程灯武和张科众都没有立案,于是该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书》后,随即对程灯武,张科众立案侦查。目前,程灯武、张科众已被网上通缉追逃。
强化配合意识,努力加大立案监督力度
一是加强横向联系。通过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使公安机关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的查办力度,对立案监督案件优先进行侦查。如该院在立案监督洪源镇村民武国华非法拘禁程建华一案时,县公安局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中称此案疑点颇多,且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非法拘禁行为,须进一步调查,暂不立案。该院遂积极与县公安局协商沟通,探讨对该案的认识和看法,引起了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将此案从洪源派出所转由县公安局刑侦队办理,该院适时提前介入,引导承办此案的县公安局刑侦队侦查取证,从而取得了重要的证人证言,最终查明武国华为索要6万元债务带人赶到福建晋江找到打工的程建华,将其先后囚禁在泉州市滨海宾馆、景德镇市心悦旅行社和洪源镇犯罪嫌疑人武国华家中长达6天,并对其多次实施了殴打(致轻微伤甲级)、威胁行为。最终在铁的事实证据下,武国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被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是加强内部配合。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意识,举报线索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涉及到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检察院内部强化立案监督的立体格局。如该院获悉,浮梁县瑶里村民吴瑶茂在该村“塘坞里”山场盗伐林木,而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仅以罚款了事后,立即分兵两路,一路由侦查监督科多方调查取证证实吴瑶茂购买瑶里镇小坞里村小组“塘坞里”山场林木,虽经浮梁县林业局设计后办理了杉木采伐许可证,但在实际砍伐过程中,却将设计范围外的杉树也一并砍掉,违规砍伐的杉木蓄积达40余立方米的犯罪事实,另一路由反渎职侵权局调查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施筱明和法制科长吴昊以罚代刑的犯罪行为。最终在该院侦查监督科和反渎职侵权局的共同努力下,吴瑶茂以盗伐林木罪被浮梁县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施筱明和吴昊也被立案侦查,实现了双赢的效果。
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立案监督质量
该院十分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坚持一个“准”字,做到案件事实把握准、案件性质定准、适用法律搞准;突出一个“快”字,做到取证快、结案快、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强调一个“细”字,做到调查计划周密细致、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审查案件全面细致。如该院接群众举报称,黄坛乡黄坛村“磨石佬”山场上的林木被黄坛村村民吴美平滥伐,而县森林公安局没有对该案件立案侦查。该院遂向县森林公安局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而县森林公安局在送达《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中称,因“磨石佬”山场上被滥伐林木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所以没有立案。于是该院立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一方面派干警到县林业局调查取证,发现吴美平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对“磨石佬”山场林木进行了砍伐。另一方面派干警与林业勘察设计部门一起到“磨石佬”山场进行现场勘察取证,证实被滥伐的林木达188立方米。在获取充分的证据后,该院遂向县森林公安局送达了《通知立案书》。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对吴美平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现吴美平已被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