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乐平某出租公司所有出租车由盛某、齐某夫妇承包经营,齐某驾驶出租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司机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然而,当出租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核减了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进行理赔,为此,出租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最近,乐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出租公司保险金5.5万余元。
案情保险公司核减理赔金额
乐平某出租公司所有出租车由盛某、齐某夫妇承包经营。
2012年1月,齐某驾驶出租车途经乐德公路浯口镇地段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此经过的小江(化名)发生碰撞,导致小江受伤住院抢救治疗,但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在该事故中,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江不负事故责任。
该案经乐平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齐某代出租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小江家属经济损失23.6万余元,但由于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保额30万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当出租公司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经核定,减少了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5.5万余元,只理赔了15.2万余元。
因此,出租公司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核减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租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5.万余元。
庭审双方因保险额产生争议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出租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赔偿受害人损失,无赔偿哪来的赔偿诉求,且保险人已支付赔偿款,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保险公司已赔偿15.2万余元,早已超出机动车强制险赔偿范围。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出租公司返还多赔偿的3.
万余元。针对保险公司的反诉请求,出租公司辩称,保险公司认为其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但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险30万元,并且是不计免赔,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应当在商业险中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
判决在商业险部分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公司为其所属出租车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及机动车商业险,并交纳保险费,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2012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仍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赔偿15.2万余元,早已超出机动车强制险赔偿范围,故其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出租公司返还多赔偿的3.1万余元。但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保险公司核减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医疗费及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属法定赔偿项目,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理赔项目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及双方约定在商业险部分对投保人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