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山区法院对被告人桂某荣犯洗钱罪一案进行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桂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系景德镇市首例洗钱案件。
近日,珠山区法院对被告人桂某荣犯洗钱罪一案进行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桂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系景德镇市首例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左右,桂某兰(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收取毒资,要求其妹妹即被告人桂某荣为其提供银行卡。被告人桂某荣明知桂某兰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桂某兰使用。2018年3月至4月,桂某兰先后向章某辉、李某星、李某芳贩卖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购毒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后桂某兰将上述购毒款转至被告人桂某荣提供的银行卡上。期间,被告人桂某荣应桂某兰要求,多次持其银行卡到银行柜台现金取款交给桂某兰。
珠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荣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桂某荣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景德镇日报 吴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