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女)自2021年4月以来,多次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信丰县城市管理局机动中队分别在塔下路、中学路、新民路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导、依法取证,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赖某某拒不整改,再次被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其在中侨路占道流动经营。
赖某某多次不听劝导占道经营,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属违章行为。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综合考虑赖某某主动承认了违法事实,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并承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对赖某某处陆佰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流动摊贩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既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又影响市容环境。部分摊贩占用停车位、车行道摆摊,不仅影响交通通行,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信丰县城市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