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丰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在迎宾大道巡查发现,王某某驾驶赣BCK9XX车辆运输散装、流散物体,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王某某驾驶赣BCK9XX车辆运输散装、流散物体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违章行为。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根据该当事人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对车辆进行密闭包扎、覆盖,对王某某(赣BCK9XX)处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过程中散装、流散物体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既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又影响市容环境。《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的,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信丰县城市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