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九江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钟良摄影报道:8月17日,记者从《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条例》接地气、能落地
在新闻发布会上,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明洋对《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他表示,九江市水利工程点多面广、分布散落等多方面的原因,水利工程“重建轻管”“重防轻用”的现象较为突出,管护主体不确定、管护责任不明晰、管护经费不到位、管护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被破坏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2019年12月,九江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制定《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列入了2020-2021年跨年度立法计划。
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各项法定程序,先后经历了起草、初审、调研、修改、审议、报批等多个环节。
《条例》紧紧围绕水利工程建后如何加强监管的问题,作规定、设罚则。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重建轻管”“重防轻用”的突出问题,《条例》着重从管护主体确定、管护责任划分、管护经费落实、工程保护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规范。本着好操作、有特色、真管用的原则,根据方便行政管理的工作需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各环节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可操作的解决方案,确保《条例》接地气、能落地。
条例确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
刘明洋介绍,因本条例体例较小,未设章节,共30条。条例第3条至第6条,确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主要是解决“谁来管”的问题。其中,第3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第4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针对现实中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域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规定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5条明确,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对山塘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的整治。第6条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条例细化了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条例第7条规定,国有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国有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公益性功能部分的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有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非国有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对管理经费给予补助。
条例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内容进行了规范,第8条从建设源头上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时,要同步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对没有管理方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第9条规定了名录管理。即九江市的水利工程划分为市管、县管和乡管水利工程,实行名录管理。市管水利工程由市政府定,县管和乡管水利工程由县级政府定,并要求定期开展普查。
第10条对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程序进行了明确;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区外工业园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可以结合历史现状划定。同时第12条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提供空间保障。
第13条要求依法确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管理范围内已征收或者已划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14条至20条,对水利工程的标志管理、标准化管理、建设活动管理、堤坝行车管理、工程蓄排调度、工程修复和报废处置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22条规定,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下降、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经营性供水、旅游观光、科普文化教育等综合利用活动。
第23条列举了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开渠挖塘、葬坟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另外,条例第24条至29条,对擅自建设、违规调度用水、违反禁止行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其他上位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