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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报道:买了个“假车”?赣州一女子被骗194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7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4934

  诈骗的招数大家都了解了不少

  却没想到

  合伙买车竟然也能遭遇合同诈骗?

  赣州一女子彭某某

  好不容易攒了钱

  打算开开心心地买车经营

  赚笔小钱

  结果却惨遭合同诈骗

  被骗金额达19.4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黎某某邀约被害人彭某某,合伙购买一辆重型牵引车共同营运。

  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两人各出资50%购买粤M**重型牵引车,由黎某某负责开车营运,营运成本和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和分配。

  签订合同后,彭某某先后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陆续向黎某某支付了购车款。

  黎某某收到彭某某钱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已按揭购车的钟某某处投入14万元的资金参股。

  黎某某对彭某某隐瞒车辆所有权的真实情况,称该车已购为共有,并以购买车辆保险等为由向彭某某要钱,共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9.4万元。

  黎某某骗取的钱款除部分用于入股钟某某牵引车外,余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赌博等。而彭某某在未得收益的情况下终于意识到不对,选择报案。

  归案后,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黎某某因合同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9.4万元,返还被害人彭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开展合伙经营时,提高警惕,认真甄别合作对象,仔细审查对方的身份及资金状况,同时,签订合同时要做好充分了解,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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