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艳伟报道:10月7日,记者获悉,日前,省监察厅出台了《江西省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强化事故调查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监察机关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了操作范本和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监察机关及有关驻省直单位监察室参加事故调查的等级和办理程序,监察厅挂牌督办的等级,以及督办的工作要求,并对跨市、县区的事故调查权予以明确;规范了参加事故调查、督办事故调查、交办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备案工作程序;规定了移送审理,立卷、归档需具备和包含的材料;对参加调查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要求作了规定。
《规定》结合监察部相关规定,将重大、较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进行了固化。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各设区市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当在8小时内将事故有关情况向省监察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