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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报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迎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将重拳出击价格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6915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调整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新增处罚上限规定,新增对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明确突发事件的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在低价倾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记者班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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