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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29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363

  网络报道:记者目前从市政府有关会议上获悉,从12月起,景德镇市各县(市、区)所有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都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据该制度,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费用将实行零差价销售,即按进价收取药费。

  以往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一直实行按进价加价15%销售,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备医院以药养医现象,部分医院和医务人员为了获得更大利益,不愿使用低价药品,加重了“看病贵”的现象出现和患者负担。新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是寄望于建立新的药物供应、使用、补偿机制,以减轻患者负担,让更多人看得起病。 我省将于12月份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范围包括全省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以及萍乡、新余、鹰潭3个设区市的所有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试点内容主要为:试点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财政性补偿;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此外,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省新农合报销范围和全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范围,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我省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在2012年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据了解,按试点要求,政府所提供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将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由省、县(区)级财政按6比4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并从今年12月份开始补助。据悉,目前我市备县(市、区)有中心乡镇卫生院12所,我市已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制定,12月底前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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