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乐平市的汪某(男)与王某(女),两人于2008年10在浙江省义乌市小商品批发市场打工相识、相恋,而后两人于2010年8月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儿子。 2010年10月汪某取出自己的积蓄16万元钱用于购房支付首付。房屋总价50万元,首付款为16万元,贷款34万元,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以汪某自己的姓名办理。自2010年12月起开始还贷。至2013年5月年双方已经共同还贷19万元。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66万元。2013年5月底双方因性格不合,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对于该按揭的房产,双方争执较大。
那么对于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该按揭房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法官析法:
本案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前,一般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经调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对于该按揭房产判归登记方即汪某所有,并由汪某向王某支付十万元补偿款。